Article 44

In force

燃气用户有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或者更换、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需求的,应当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燃气用户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应当按照业主、第三方、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的设计方案实施,并经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合格后通气。实施单位对安装的燃气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