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安全装置的销售者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安全装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或者经考核合格。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