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工作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燃气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燃气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巡查、隐患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