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燃气经营企业暂时无法入户准确抄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暂计气量,暂计气量后首次入户抄表时,应当按照实际用气量与用户结算。
因燃气计量装置故障、错计、暂计气量等情况导致燃气费偏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燃气用户的原则处理偏差或者错误的计量计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核实后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燃气用户多支付的燃气费或者经燃气用户同意后充抵以后的燃气费;需要通知燃气用户补交少交燃气费的,不得收取因此产生的违约金。
燃气用户对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以检定的数据为准。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无偿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