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等情况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影响用户用气的,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调配供气量、临时指定燃气经营企业、临时接管等应对措施保障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