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及其内部供气管网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在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范围内规划新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建成的,应当根据城镇燃气管网的建设情况及时将内部供气管网并入城镇燃气管网。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