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进行不合理的调岗、降薪降职、拖欠工资,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其离职。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工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维护职工生育和照顾家庭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发放保健费或者卫生用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