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一)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或者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二)劳动伤害的免责条款;

(三)与男性职工不平等的薪酬待遇;

(四)其他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就男女平等、女职工权益保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