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主体的产权保护,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经营主体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