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