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牧区公路规模相适应,与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财政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情况,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