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和相关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水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牧业节水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领域、能源领域节水工作,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水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节水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