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逐步更换改造城镇公共与民用建筑已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用水定额的先进值。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