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于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