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符合规定的连续施工作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