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海南)等网站上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公示期三年。

公示期限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据以作出列入决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示期限自严重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在公示期间再次发生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公示期限自新发生情形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示。

法律、法规对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