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管理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将节约用水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