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改进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查漏、维修和改造,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行业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供水单位对所供用水户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计量、统计台账等方面的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