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用水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和节水评价。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年取水量超过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时,经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开展水平衡测试。对水平衡测试中发现的问题,用水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成。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相关标准,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