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本市取用水应当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推广使用非常规水。

在地下水禁采区,除热备水源用水、临时应急供水和无替代水源用水外,严禁取用地下水。

在地下水限采区,严禁新增地下水开采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新增取水量的两倍同步核减其他用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

在地表水源有保障的区域,除确需保留的热备水源或者不可替代水源外,应当关停自备井。严禁利用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灌溉或者超量取用热备水。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