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虚假信息,是指以网络为载体,通过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与基本事实不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等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网络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应用软件下载等网络服务的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