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本平台存在网络虚假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网络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
对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实施营销炒作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