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漾弓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漾弓江流域城镇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漾弓江流域水资源、水域岸线保护和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漾弓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对漾弓江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发展改革、林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