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恐怖事件发生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权限,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等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经营活动;

(三)暂停或者限制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物危险品、核与放射物品等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四)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加强社会防控;

(五)在特定区域内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等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作出决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上述应对处置措施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