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应当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演练,配备相应设备、设施,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

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视频图像监控和存储系统,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查验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对拒绝查验、登记的,不得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