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反恐怖主义意识,加强公民应急能力培训,提升识别、检举、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宗教事务、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利用报刊、书籍、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得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