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办理交接手续,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三)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物业改造、维修和养护资料;
(五)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费、公共电费等财物;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原物业服务人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物业服务人故意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暴力阻止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交接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