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三)物业基本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五)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六)业主大会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