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配合。
用人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轻劳动量,缩短劳动时间和降低劳动强度;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以及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的除外。
用人单位不得以降低待遇、单方面调整岗位等方式迫使女职工辞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