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听取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意见,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等,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网约车驾驶员、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劳动权益保障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家政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