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认定、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补充耕地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