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参照国家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