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水库工程、蓄滞洪区工程、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引调水工程等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纳入水利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查环节应当有省或者派驻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水文机构参加审查并出具技术意见。
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按照要求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配套水文设施设计文件,履行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