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对住宅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

(四)未确保住宅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或者未确保紧急报警装置、通话装置正常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