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人事任免案送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逾期送达的,不予提请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审议。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附有拟任职务人选的简历、现实表现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提请免职的,须附有免职理由。

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人事任免案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