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和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