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