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对上门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风险;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赔偿责任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运单或者网络订单应用程序中为寄件人提供投递时间、投递方式等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