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