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深入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承办的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充分沟通,在了解代表意愿后开展办理工作,并在接到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实施监督。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