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