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In force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资金不低于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业主拒不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发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关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维修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