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