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