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