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公告。

前两款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权属;

(五)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