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责任;
(二)擅自改变绿地范围控制线和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