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28, 2025
- Articles
- 12 articles
(1996年3月2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5人组成,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一)依法审查补选的本级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的本级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审查,符合下列规定,代表资格有效: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并按法定时限公布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并按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的;
(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按照选举办法的差额比例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对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或者进行预选,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的;
(四)是按法定差额数实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的;
(五)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按照每一选区选举1名至3名代表的规定,由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
(七)当选代表无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的;
(八)换届选举未选足的代表,是由选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
(九)补选因故出缺的代表,符合本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或者等额选举,获得法定当选票数的。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补选本届和当选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后,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公布代表名单,并向本届或者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