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应当及时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持续改善水生态。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鼓励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