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湿地范围内从事农业、渔业、旅游、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适度控制利用规模,遵循候鸟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的规律,避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